船舶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是什么样的(船舶管理制度)

时间:2026-0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条例》全文

1、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从业单位要求: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经2009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

3、《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9月13日审议并通过的一项重要法规,总理亲自批准并签署,自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4、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渔港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渔业船舶的建造(修理)、使用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擅自下水航行、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十删去第四十六条。十删去第四十九条。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海洋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或改变渔业船舶的载重线和主尺度。”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载重线或主尺度的。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2、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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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本资源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地方性条例文件,由防治相关机构制定发布,发布日期为2018年03月09日,内容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规范与管理制度,文件包含完整的法规条文内容,涵盖总则、管理职责、法律责任及附则等标准章节结构,适用于法律从业者、相关行业管理人员及需要查阅法规原文的公众参考使用。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适用范围:该条例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旨在防治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原则:条例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非军事船舶在港区水域内的污染防治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与管理。

3、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广东省对于船长12米以下船舶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进出渔港报告、渔业捕捞许可等方面,具体如下: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管理办法》,内陆和船长12米以下的海洋渔船进出渔港的报告制度,由广东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4、广东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保障海上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5、停靠手续与规定 法规依据:需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地方渔业管理条例,了解渔港停靠的具体规定(如停靠区域、时间、手续等)。手续办理:部分渔港可能要求办理停靠许可或登记手续,提交船舶证件、船员证件等材料。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